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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需要国土所提出审查意见吗? 2018.01.09
 网名: 张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 邮箱: 345** @*****  
咨询:我是一名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想咨询一下土地整理项目需要国土所提出审查意见吗?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是否由基层国土所提出?
回复:你好!土地整理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请咨询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要求。(耕地保护司)
我们的探矿权缴费发票信息网上公布了吗 2018.01.05
 网名: 吕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内蒙古 ************ 邮箱: bai** @*****  
咨询:内蒙古呼伦贝尔经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缴费8905.00元,我公司探矿权还有6天到期,请问这个缴费发票何时网上进行公布,我们好进行下一步的缴费工作。
回复:你好!该发票已于2017年10月30日交由政务大厅公布。(财务司)
关于持证矿山越界开采问题的回复 2017.12.18
 网名: 高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河北省 ************ 邮箱: 153** @*****  
咨询:我是基层的国土执法监察人员,现在遇到这样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想请教: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连续两年被卫片监测到存在越界开采现象,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注销采矿许可证?
回复:你好!采矿权人越界开采,应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执法监察局)
关于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问题 2017.12.12
 网名: 袁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 邮箱: lgc** @*****  
咨询:我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个矿山企业,企业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需要大量资金,而大部分企业因缴纳几百万的环境治理保证金积压在银行多年却不能使用,使企业资金紧张,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理,想咨询您一下,企业所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能否全额返还,由企业建立环境治理基金,企业也好把有限的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打造绿色矿山,保持生态平衡。
回复:你好!《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已明确要求取消保证金,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的不同方式,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明确退还时间和程序,切实保证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置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案摊销,并记入生产成本。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监测。(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如何向国土资源部申报科技项目 2017.12.04
 网名: 沈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苏州新 ************ 邮箱: hb@g* @*****  
咨询:我们是苏州的一家民营小企业,经过9年的努力开发出了高精度低成本的2维水平传感器,精度可以达到0.01度;现在又开发出了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可以用于山体滑坡、危房等的监控,在发生倾斜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推送到相关人员报警。我们想在部里申报项目,如何申报?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遵循的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根据我部三定方案,目前我部不具体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现在科技类项目由科技部统一管理。建议您向科技部、有关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及监测工作业主单位咨询。(地质环境司)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增减挂钩用地是否应交纳耕地占用税? 2017.11.28
 网名: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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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哪些手续时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017.11.24
 网名: 牛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2782* @*****  
咨询:在办理哪些手续时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司)
耕地上挖塘养鱼能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吗? 2017.11.21
 网名: 杨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1121* @*****  
咨询:在耕地上挖塘养鱼(非基本农田)有几十亩地规模,能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吗?
回复:你好!可以,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具体要求。(耕地保护司)
茶叶生产设施用地适用于设施农用地政策吗? 2017.11.21
 网名: 双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4599* @*****  
咨询: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干部,在群众办理咨询设施农用地中遇到以下问题。我县是茶叶核桃种植县,境内有很多个体或是合作社从事核桃茶叶初加工,初加工和晾晒无法明显区分,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时如何处理?能不能给予全部备案?
回复:你好!按现有政策,所提出的茶叶生产设施用地均不适用于设施农用地政策。但部正在研究相关政策,拟对设施农用地范围进行完善。(耕地保护司)
设施农用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出让能否从事规模化养牛 2017.11.21
 网名: 柳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5324* @*****  
咨询:我们公司为从事畜牧业的企业,目前使用租赁设施农用地的方式从事规模化养牛项目。现在想问一下,若目前正在使用的设施农用地通过征收的方式收为国有,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出让给企业,那我们能否继续从事规模化养牛?
回复:你好!按现有政策,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从事规模养殖。(耕地保护司)
设施农用地备案项目问题咨询 2017.11.21
 网名: 张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8570* @*****  
咨询:我是基层国土工作者,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项目想咨询请教: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建配套设施,从目前接收材料来看,用地申请者均想建设高标准钢架厂棚,地面全硬化,对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工作化作物栽培具体有什么内容?目前我区域有很多申请食用菌栽培,建设内容也多为高标准钢架厂房(钢架厂房高度为6米及以上),地面也多为硬化。像这样的情况能否进行设施农业备案?
回复:你好!凡符合127号文件规定要求的设施建设,无论是否地面硬化,均可按文件规定执行。(耕地保护司)
设施农用地征收并出让后可否继续从事畜牧生产? 2017.11.20
 网名: 柳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5324* @*****  
咨询:我们公司为从事畜牧业的企业,目前使用租赁设施农用地的方式从事规模化养牛项目。现在想问一下,若目前正在使用的设施农用地通过征收的方式收为国有,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出让给企业,那我们能否继续从事规模化养牛?
回复:你好!按现有政策,可以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从事规模养殖。(耕地保护司)
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需办理勘查许可证吗? 2017.11.16
 网名: 唐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3030* @*****  
咨询:请问在开展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时,除项目任务书外还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哪些证件或手续?是否需要办理勘查许可证?因为目前林业部门相关文件显示要有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允许申请临时占用林地。
回复:你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于2014年1月28日取消了地质调查备案核准的行政审批。此后,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工作,不再需要地质调查证,项目任务书可作为开展地质调查工作的凭证,可向林业管理部门解释相关情况。勘查许可证又称探矿权证、探矿许可证,是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法律许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以及行使探矿权人其他权利的合法凭证,开展区域地质调查工作不需要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司)
外协单位协助完成的地勘项目需招标采购吗? 2017.11.16
 网名: 张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河南郑 ************ 邮箱: 6090* @*****  
咨询:我想咨询一下,在财政地质勘查项目中,需要外协单位协助完成部分工程施工的,是否需要走招标采购程序,适用哪部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及《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地质勘查项目中的委托业务属于服务类,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适用上述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地质勘查司)
建设玻璃彩钢大棚用于花卉市场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么? 2017.11.15
 网名: 陈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bobo* @*****  
咨询:请问建设玻璃彩钢大棚用于花卉市场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么?
回复:你好!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如果利用耕地耕作层种植花卉,则可认定为耕地;如果地面固化,不使用耕作层进行花卉生产,可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建议先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具体规定。(耕地保护司)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取消后还需办理延续吗? 2017.11.09
 网名: 唐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2959* @*****  
咨询:国务院下发通知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制度,我单位地质勘查资质将于18年2月到期,还需像以往一样办理延续事宜吗?
回复:你好!感谢您对地勘行业管理工作的关注。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 第32号),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从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审批工作。(地质勘查司)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相关问题咨询 2017.11.01
 网名: 王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wjm1* @*****  
咨询:本人在国土部门工作,遇到一些困惑,希望给予解答,谢谢!矿山企业委托地质队编制15年度矿山年报(基准日12月18日),由于该矿山在2015年12月10日变更了矿区范围和开采标高,地质队仅实测了12月10日所发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对前一个采坑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采坑没有实测,现在矿山已经闭坑。1、作为查处越界超深开采依据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是否需要评审及评审后形成的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作为处罚依据? 2、矿山关闭前,国土部门委托地质队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是否需要按规定要求,做采样、样品检测、测量等实物工作量;同时需要通过储量评审机构组织的储量评审专家的评审? 3、如果地质队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已经通过评审,事后发现其中包括了一部分越界开采的矿石量,应该如何分割,需不需要对界外开采的矿石量做一个储量分割报告?如果需要,该储量分割报告是否需要评审?
回复:你好!问题1、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第一条关于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应范围的规定,“查处越界超深开采”不属于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应范围,暂没有相应报告“需要评审及评审后形成的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具体要求建议咨询有权作出处罚行为的部门。 问题2、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工作已下放至各省,具体管理规定建议咨询该矿山项目所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问题3、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范围不应超出相应矿业权范围。对越界开采部分的“矿石量”的处理,请参照问题2处理方式。(矿产资源储量司)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期咨询 2017.10.23
 网名: 李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8730* @*****  
咨询:我们编制的报告已公示,是否在公示7个工作日后可拿批复?
回复:你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地质环境司)
我国自然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有多少? 2017.10.17
 网名: 鄢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yand* @*****  
咨询:请问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的个数是多少?
回复:你好!此问题建议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自然资源领域范围广,不仅仅是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司)
负责农村土地复垦的主管部门是哪个? 2017.10.17
 网名: 孙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沈阳市 ************ 邮箱: 1412* @*****  
咨询:由于2016年的防汛工作安排,承包土地被征用用于排水渠的建设,现在仍未予复垦,请问,负责农村土地复垦的主管部门是哪个?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关于征用土地用于防洪排水渠建设有关问题,具体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耕地保护司)
矿山企业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吗? 2017.10.17
 网名: 张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3770* @*****  
咨询:为铁路建设而设置的采石场,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现请问:矿山企业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缴纳的前提是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缴纳土地复垦费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耕地保护司)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批问题咨询 2017.10.17
 网名: 高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吉林长 ************ 邮箱: 1254* @*****  
咨询:一条国道,立项审批为省发改委(主体项目用地(征地)总面积86公顷,其中耕地(非基本农田)面积37公顷),现在项目建设临时用地需要占用部分耕地(非基本农田),这部分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的审批单位是市县级国土部门审批还是省级国土部门?有什么文件规定吗?
回复:你好!具体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耕地保护司)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文件相关问题咨询 2017.10.17
 网名: 谢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湖南省 ************ 邮箱: 1989* @*****  
咨询:我是一位年刚过五十的农民,关于对《关于促进规模化禽蓄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文件的理解,问题如下:1、据了解,我市农业不属那种以禽蓄养殖为支柱产业的县市,目前对规模化禽蓄养殖的探索还是初起阶段,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中还没有专门确立规模化禽蓄养殖的规划用地,那么我项目用地经市畜牧局和镇国土所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考察确认批准了后是否应属文件中第二条第一款中所指总体规划用地,还是属于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指非总体规划用地。
回复:你好!《关于促进规模化禽蓄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已经废止。有关养殖用地政策,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政策法规司)
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有关问题咨询 2017.10.17
 网名: 宋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敦煌市 ************ 邮箱: 8925* @*****  
咨询: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工作人员,对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方面的有关问题非常困惑,具体如下:1、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中提到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是否是一个层级关系,能否单独审批。例如管理用房、晾晒场、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能否进行单独审批。2、以农业为依托的文化、旅游、休闲农业项目中涉及的文化长廊、乡村记忆博物馆、乡村(田园)大舞台、田园课堂、观景亭、文化广场等用地能否按照附属设施进行备案?
回复:你好!关于问题1,对于经营性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应当整体备案,以便确定附属设施的面积和规模上限;考虑到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用地实际上是现有耕地,无需备案管理,其配套设施可以单独备案。关于问题2,以农业为依托的文化、旅游、休闲农业项目的设施建设,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判断用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于部分零星分布、面积小的设施,没有改变用地性质的,可无需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兴建各类设施。目前,部正在研究相关政策。
工程占用或者损毁建设用地,需要做土地复垦报告吗? 2017.10.17
 网名: 王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1276* @*****  
咨询: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2006-2020),总有工程占到建设用地,损毁等,需要对这类地块做土地复垦报告吗?我们当地说建设用地就是用来做生产建设的,不需要做土地复垦报告,只对他占到农地区编制报告,对吗?有的时候现状土地用途图是茶园、草地等,规划图又是有条件建设区允许建设区等,这类土地被破坏,项目方需要编制复垦报告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因此,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需要编制方案。(耕地保护司)
基本农田大面积开挖鱼塘是否允许? 2017.10.17
 网名: 姜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江苏省 ************ 邮箱: 1899* @*****  
咨询:农村基本农田大面积开挖鱼塘是否允许(二千亩)?
回复:你好!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此,不允许在基本农田开挖鱼塘。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大力支持!(耕地保护司)
土地复垦费用相关问题咨询 2017.10.17
 网名: 陈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4029* @*****  
咨询:我所在单位有一块临时用地已正式报批,拿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并已征拆完毕拿到征地拆迁交地通知单,请问是否不再需要复垦?当时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是否可以退还或支出?若是可以退还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回复:你好!需要明确临时用地报批后的用途。若是在该地块在征收后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如采矿,仍会造成土地损毁、压占、塌陷、污染,则仍需复垦。(耕地保护司)
是否发布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量计算规范? 2017.10.17
 网名: 朱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4529* @*****  
咨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仅有章节说明,并没有工程计算规范,请问贵部是否制定并发布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量计算规范?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2012年发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量计算规则》,可结合定额标准总说明、章节说明参照使用。(耕地保护司)
临时用地续期还需要提供复垦方案吗? 2017.10.16
 网名: 寇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kole* @*****  
咨询:我在做复垦方案中遇到如题所示问题,咨询当地国土资源局也不清楚,企业认为自己工程没有变化,不要续期再提供复垦方案,但我个人觉得方案作为咨询报告,具有一定时效,即便工程没有出入,但是方案还得重新做,哪怕只是修改了复垦时间。请问部里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者文件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续期申请的,需说明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应当与续期申请一并报送更新的复垦方案。(耕地保护司)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是否正式印发? 2017.10.13
 网名: 张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zhan* @*****  
咨询:《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是否正式印发?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8号),已于2017年9月11日正式印发。(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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